卢旺兴在广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保安公司)工作快满9年时,公司突然通知他不再续约,并要求他签下离职报告,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目前工作”。然而,离职9天后,卢旺兴接到公司通知,让其去其他岗位报到。卢旺兴究竟是因个人原因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历经仲裁、诉讼,不久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2014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12日,卢旺兴在某保安公司工作,期间被派往柳州某汽车公司做门卫。因接到公司不再续约通知,2023年2月12日,55岁的卢旺兴在离职报告和减岗离职人员补偿金发放表上签字。离职报告上载明他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目前工作”。保安公司经理宫其木在上述两份材料上签字确认。之后,卢旺兴收到公司支付的4000元。
卢旺兴本以为和公司的关系就这么“一拍两散”,不料还有后续。2023年2月21日,保安公司向卢旺兴出具通知:“卢旺兴同志,根据汽车公司后勤部2023年2月10日的通知,从2023年2月13日起取消基地门岗保卫……请你于2023年2月25日前到位于柳东的汽车公司商用车基地保安大队报到上班,逾期视为你自动离职。”
卢旺兴认为,他在被公司哄骗的情况下签订离职报告,公司先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再辞退他,得到的补偿金与工作年限不匹配。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33万元。
2023年6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卢旺兴2014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向卢旺兴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93万元。
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保安公司称,2023年2月12日,卢旺兴以“本人原因,无法胜任目前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这是他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合法有效。他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即使签字日期相同,也无法推导出签字的前后时间。卢旺兴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他才签的离职报告。卢旺兴签离职报告时,不存在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形。
卢旺兴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没有理由不让他继续工作。公司辞退他,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1.93万元。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2014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保安公司举证卢旺兴2023年2月12日签的离职报告,提出卢旺兴因个人原因辞职;卢旺兴则否认离职报告上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是保安公司哄骗其签离职报告,且倒签时间。
其中的一个细节让承办法官找到了纠纷的解决点:既然保安公司经理宫其木在2023年2月12日签下“同意离职”的意见,说明保安公司当时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是,公司又在2023年2月21日向卢旺兴作出要求其限期到新岗位上班的通知,同意辞职和通知上班的两种行为相互矛盾。保安公司以人事部门不知晓卢旺兴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解释该矛盾的发生不成立,不符合常理,法院不采信保安公司的主张。
由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方式均无法证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保安公司应当向卢旺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扣除卢旺兴已获得的4000元补偿金,保安公司还应支付1.93万元。
城中区法院作出判决:保安公司与卢旺兴于2014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支付卢旺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3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