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房产调查房产调查 → 售房者未主动告知院落里暗藏有公共窨井 法院:卖家赔偿违约损失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售房者未主动告知院落里暗藏有公共窨井 法院:卖家赔偿违约损失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1-21 14:19:13 阅读次数: 21
花费310万元购买“天井房”,本以为能拥有梦想中的惬意庭院,却因一次下水道检修,意外发现院子里暗藏公共窨井。买家直指卖家故意隐瞒,卖家表示“确实忘了”。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出卖人赔偿买受人违约损失2万元。

  2023年9月,张某与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价款310万元。同年11月,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

  同年12月,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工作人员进入张某家的天井内进行维修,此时张某才得知自家院内存在两个下水道窨井。张某就这一情况与徐某进行沟通,徐某表示是其敏感度不够高,确实忘记这个事情了,然而,双方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窨井存在异味,可能产生沼气,进而发生危险,且会降低房屋价值。徐某为出售房屋向其隐瞒了这一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徐某赔偿违约损失18.6万元。

  徐某辩称,张某在签合同之前便已经发现窨井盖,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且案涉房屋的售价本就低于同期其他房屋的售价。另外,窨井盖是备用的维修渠道,自己在居住期间基本未打开过,对居住没有影响,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的各种环境情况是影响房屋交易及价格的因素之一,根据诚信原则,出卖人负有告知房屋真实、完整情况的义务,应当将可能妨碍房屋购买或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不得刻意隐瞒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瑕疵或不利因素,避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买受人在购买、查看房屋时亦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院内存在窨井维修口,房主不可避免地会面对疏通、检修等情况,维修人员在维修下水管道时需进入院内实施,显然会对屋内人员的生活造成影响。并且,窨井可能会产生异味,存在管道堵塞、反水的隐患,这些可能的情况也会影响原告对房屋交易意愿及交易价格的判断。被告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未进行主动披露,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现场可以看到,窨井处的瓷砖与其余瓷砖有明显不同,且与其余瓷砖之间存在明显缝隙。原告自认在查看房屋时的确有注意到不同并询问情况,但却没有审慎对待,在未向被告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显然亦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

  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损失的合理性、关联性及可预见性、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购房安家,提升居住质量,是许多人的梦想。因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买卖双方对各自义务认知的缺失,不少争议随之而来,很多争议都反映出诚信问题。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是各种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石,更是每个人都应牢记于心且严格遵守的规则。

  卖家对于重要信息,必须“说清楚”。出卖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对可能影响房屋价值、买受人购买意愿以及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事项,无论买受人是否询问,出卖人均负有主动披露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问题、权利瑕疵以及环境问题等。面对买受人的询问,出卖人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刻意隐瞒。对确实不知情的事项,应明确告知“不知情”,不得自行猜测或编造解释,对于一些明显可见的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同时,出卖人应积极配合买受人核验权属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现状,不能阻碍或拖延买受人对房屋情况进行合理核实。

  买家谨记擦亮双眼,主动“看清楚”。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本着谨慎态度,主动了解房屋情况,不能完全依赖于出卖人的陈述或中介机构介绍,而怠于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在签署合同前,买受人应核实房屋登记信息,并实地查看房屋现状,对权属情况、房屋结构、装修状况、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了解。对于显而易见的瑕疵,或者通过合理查验本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如漏水、异味等,买受人通常需要自行承担核查不力的后果。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卖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待情况核实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必要时,可聘请有专业资质的验房机构对房屋进行技术性评估,切勿为图省事而忽略潜在的法律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英鸽 常忻 斯梦娜

上一篇:购房债务处理不当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下一篇:受托买房人以自身名义出具欠条,购房款由谁承担?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