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可按以下方式追讨债权:首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若其中一家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有权依据内部协议向其他公司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若分立后的公司拒绝承担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无果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判决后公司仍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在追讨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债权凭证、公司分立的文件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有以下两种情况:
1.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分立出若干新公司。若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协议履行;未达成协议的,分立后的新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新公司。同样,若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则原公司与新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该方清偿后可依内部约定向其他方追偿。这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债务有明确承担主体,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