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具体来说,要约撤回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撤回通知要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比如,要约以信件方式发出,若撤回通知能在信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就能撤回要约。二是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要约和撤回通知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同时发送至受要约人指定接收系统,此时要约也可撤回。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要约人的意志自由与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确保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改变要约意思表示,维护交易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首先,要约人以对话方式或者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且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其次,有两种特殊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设备的要约,约定了一个月内回复有效,此为明示不可撤销。或者乙基于甲的要约,已采购生产该设备所需原材料,甲就不能随意撤销要约。总之,要约撤销要符合上述一般及特殊条件,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