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自愿离职,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签订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自愿离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如自身职业规划改变等,按照规定,这种自愿离职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但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员工被迫主动离职,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