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转股份公司限制较多。其一,组织形式不同转换有障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转换需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其二,人数要求,股份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独资公司需引入新发起人。其三,资本要求,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无限制,但需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折股,要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或募集实收股本总额。其四,程序复杂,需制定公司章程、筹备公司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等,还需公告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存在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意味着从独资转股份公司时,股东人数要符合此区间要求。若股东人数少于2人,不满足股份公司设立条件;若超过200人,可能涉及非法发行证券等问题。所以独资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需确保股东人数在法定范围内,同时要遵循股份公司设立的其他规定,如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等。 监事在以下情形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其配偶一般不直接承担,但可能受共同财产等影响:
1.执行公司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依《公司法》,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赔偿等,配偶利益或受影响。
2.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监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赔偿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会影响配偶。
3.公司破产清算有过错。监事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有不正当履职等过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家庭财产可能用于偿债,配偶受牵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