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 公司合并债务由谁来承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司合并债务由谁来承担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1-15 14:29:40 阅读次数: 27
公司合并后,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债务不会因公司合并而悬空。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那么甲、乙公司之前的债务就都由丙公司负责偿还。若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各方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无论是哪种合并形式,原公司的债权债务都不会因合并而消灭。合并后的公司要全面接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对债务人享有相应权利。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稳定。若合并后公司不依法承继债权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义务。

上一篇:起诉公司不在注册地进行是否合法
下一篇:公司分立公告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