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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合同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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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是否可行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01-13 15:33:16 阅读次数: 3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签订地,且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管辖约定即为有效。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可依此约定向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能使诉讼管辖更具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法院高效、准确地处理案件。不过需注意审查约定的签订地是否真实准确,避免因约定不明等导致管辖约定无效。

若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应按此约定向相应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确实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此约定即为有效。
合同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法律角度,合同无效时可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对于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等问题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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