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可从行为与结果判断。《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抽逃出资: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从结果看,股东的行为要损害公司权益。比如,股东抽逃资金后,公司资金减少,偿债能力降低,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若股东有上述行为,但公司未受损,一般不认定为抽逃出资。被认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等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本息的义务;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若违反出资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上,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上,若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据《刑法》,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