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要约得以成立的必不可少条件主要包括五点,如下所述:
首先,提议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和接受合同要约的受要约人均需具有符合合同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要约中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而具体,不得含糊不清。
再者,该项要约须以达成并缔结有效合同为其最终目的和宗旨。
此外,要约的发送对象必须是特定且明确的受要约人,而非泛指或不确定的人群。
最后,要约必须被准确无误地送达到受要约人手中,以便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并考虑是否愿意接受该项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条件分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是为了阻止要约生效,使要约人有机会改变其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销旨在赋予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收回要约的权利,但也需在合法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哪些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