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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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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1-29 20:48:38 阅读次数: 78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情形及其责任,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房屋租赁合同能够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

2.承租方可以在租赁物毁损、危及安全、权属争议等情况下单方解除。

3.出租方则在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当使用租赁物或未经同意转租等情况下有权解除。

4.双方在不定期租赁时均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

5.《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列举了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保护了承租人权益。

如果房东和承租人在协商退押金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或者房东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租时,房东应依法退还押金。

《民法典》规定了交纳押金的处理原则: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押金问题。如果合同中未作出相应约定,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失败则可诉诸法院。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乏书面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押金条款,承租人需要准备其他证据,如押金收据,来证明其支付押金的事实,以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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