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在房屋买卖,旅游以及其他日常消费中我们常常遇到商家的各种免责条款,有一些是不知道其意思,有一些是知道意思但是我们要消费又不得不签。请问律师我们签的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可以根据什么依据保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对于我们不知道其具体意思的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则》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意思表示真实,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对于我们因不知道具体意思所签的条款,笔者认为是如果其违反上述两条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对于我们知道其具体意义但迫于其垄断地位和自身消费需要又不得不签的条款,笔者认为是具有效力的,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显失公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因此对于此类条款,虽然有效,但我们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